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分享
法规50条重要知识点 1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署名特点: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部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法规>规章。 2法人制度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的终止的情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连带责任(4选2-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行为人)。 4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何时设立、是否要登记、变动。 6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7债权制度 概念、四大产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区分债权人和债务人。 8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有效期及起算,续展注册,保护对象,单位/职务/委托作品。 9保证 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 10抵押和质押 概念的区分,抵押物(不得抵押及可以抵押的财产),质押分类,可以质押的权利—票单券股,知识产权。 11留置和定金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2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区分、四大罪(关键词定罪名)—1死3伤100万。 13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条件(7有加消防)、自行废止。 14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执业岗位范围(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更换的情形)、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比区分(权利——用名执业、保管签章、辩解获酬、申述继教;义务——遵法守德、执标保质、保密回避、协助继教)。 15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必须招标的范围(一大三公国资外资,200,10%)、规模标准-100、200、400、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国安国密、紧急扶贫、专有不可替、否则自己能干)、邀请招标(复杂特殊受限少,比例过大不划算)。 16招标基本程序 重点复习流程中各环节的细节,例如: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开标、评标等。 17投标人、联合体 投标人相关投标无效(具体情形),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格预审后成员增减及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后果。 18投标文件 修改和撤回、送达和签收(招标人应当拒收的3情形)。 19投标保证金 上限(2%,80万元)、有效期的一致性、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退还时间要求。 20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及串通投标的规定 故意不让某些人中标区别对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属于投标人相 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直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间接),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看主体判别)。 21中标的法定要求 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何确定中标人、何种情况下招标要重做审查确认)。 2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的范围(非主体、非关键性),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转包(全部工程、不履行管理义务)、违法分包和挂靠、违法发包(主语都是建设单位)的界定。 2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大部分跟证书有关)、承揽不良(揽活手段和到手后干活态度)、质量不良、安全不良。 25竣工日期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6工程价款的支付 黑白合同纠纷(备案的中标合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有约从约,资无约当欠款,息无约息过高,不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排序、范围、期限)。 27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限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8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每年必考,无效合同的特征及类型(欺诈胁迫+损国利)、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效力待定合同(三种,1个月内追认),可撤销合同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年内)。 29合同的转让和终止 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义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施工合同的解除(发包人、承包人)。 30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 3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每年必考,劳动者立即解除 —“有危险”,劳动者提前30天预告解除—“权益被侵犯,单位有错”;用人单位立即解除 —“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提前30天或多付1月工资预告解除 —“非劳动者的错,客观条件用不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 劳动者“有病有孕快退休15+5”。 32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般/特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6,18)。 33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范围(不属于的注意区分)、解决方式(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 34相关合同制度 买卖、借款。 35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36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3年)、变更手续、补办、注销/撤销的情形。 3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职责对比区分 38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知情建议、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请求民事赔偿权;义务—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39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意外伤害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40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313,151—考到临近归较重。 41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会区分责任主体,记小标题。 42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下限30%),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谁复检)。 43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返修—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也应当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44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区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回避、工作的主要依据、签字权限、形式)各方的责任主体。 45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质量争议的处理(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46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最低保修期限(5年,2年,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保修期的起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缺陷责任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质量保证金-3%。 47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普通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的情形(区分概念)。 48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申请仲裁的条件—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49调解与和解制度 调解的形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和解的规定(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情形-处分、调解;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